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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天长市天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181民初48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长市铜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长市天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西城区经九路安置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560666441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天长市天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92元,减半收取计11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