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181民初48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长市铜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长市天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西城区经九路安置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560666441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天长市天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92元,减半收取计11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