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通电讯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华通电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诉某某川排除妨害纠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1923民初2106号 原告福建华通电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原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适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川。 委托代理人***,四川百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华通电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川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华通电讯工程有限公司、***川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华通电讯工程有限公司、***川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华通电讯工程有限公司、***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福建华通电讯工程有限公司、***川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