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4民初90号
原告:***,女,汉族,生于1972年4月19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南充市顺庆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充市天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耀目路9号1幢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35866286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福建华通电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一期(海峡园)3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53129730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236288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王**,男,汉族,生于1991年3月7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福建华通电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第三人王**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及第三人王**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及第三人王**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 晶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