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通电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福建华通电讯工程有限公司等与某某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4民初90号 原告:***,女,汉族,生于1972年4月19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南充市顺庆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充市天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耀目路9号1幢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35866286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福建华通电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一期(海峡园)3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53129730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236288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王**,男,汉族,生于1991年3月7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福建华通电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第三人王**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及第三人王**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及第三人王**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 晶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