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1923民初2106号
原告福建华通电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原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适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代理人**,四川百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华通电讯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华通电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华通电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华通电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福建华通电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敏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