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沙法民初字第11506号
原告***,男,汉族,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重庆博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无固定职业。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173号大礼堂南楼2、3、4层,组织机构代码75624841-X。
代表人隗***。
委托代理人***,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单轨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工业园金桥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重庆单轨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单轨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8元,减半交纳2694元,由原告***负担,本院予以缓交。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