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沙法民初字第08852号
原告***,男,197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女,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渝中大厦**。
被告重庆单轨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建桥工业园(大渡口区)金桥路**。
被告广州富力地产(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镇糠市街**
被告重庆大学城城区建设委员会,住,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重庆大学城城区建设委员会/div>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单轨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富力地产(重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