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4民初3947号
原告:北京某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名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名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韩某
,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北京某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某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某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62元,减半收取2281元,由原告北京某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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