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302民初4270号
原告:***,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人,住宿州市砀山县。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金寨金芝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现代产业园区大别山物流园H01-103、104、105商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金寨金芝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