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524执7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金寨金芝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现代产业园区金梧桐创业园标准化厂房A-2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095678841W。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嘉禾生态农业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现代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3945120403。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金寨金芝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嘉禾生态农业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之义务,本院依法限制了被执行人安徽嘉禾生态农业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多次对被执行人安徽嘉禾生态农业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信息、股票进行网络查询及传统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嘉禾生态农业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及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因余额太少,本院未予扣划。除此以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524执79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