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新0109民初3212号
原告:张志成,男,1990年8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爱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3月15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志成与被告***、被告新疆宏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张志成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志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志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9.50元(原告预交受理费679.7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79.75元及邮寄送达费180元,���计859.75元,由原告张志成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吴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