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浙0902执180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关津乡,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舟山市硕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山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MA2A2XL47N。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舟山市硕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4869.25元及利息和诉讼费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55291.74元执行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其余债权。此外,被执行人舟山市硕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支付执行费723.04元。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通知如下:
(2023)浙0902执1807号案执行完毕。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三十二条
的规定对本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本通知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超出该期限提出执行异议的,本院不予受理。
二○二三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