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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区综合保税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兰州新优联实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甘0191民初2565号 原告:兰州新区综合保税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永登县兰州新区综合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兰州新优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新区综合保税区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兰州新区综合保税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区综保区物业公司)与被告兰州新优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优联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区综保区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新优联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区综保区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新优联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垃圾代运费、水费、电费共计222,690.79元;2.判令新优联公司以222,690.79元为基数,按照LPR的4倍向新区综保区物业公司支付自2021年4月1日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截至2023年5月11日的逾期付款损失金额为71,212.01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新优联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新区综保区物业公司与新优联公司于2019年4月1日签订了《兰州新区综保区厂区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新区综保区物业公司对新优联公司使用的位于兰州新区综合保税区7#仓库提供物业服务,期限为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8月30日,物业服务费为0.8元/平方米/月,并按照行业标准代收水电费。合同签订后,新区综保区物业公司依约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但新优联公司未依约支付物业管理费,至今欠付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共计204,063.79元。2021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生活垃圾代运服务协议》,约定新区综保区物业公司为新优联公司统一收集、代运生活垃圾,服务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随后双方将服务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收费标准为2元/人/月。合同签订后,新区综保区物业公司提供了相应服务,但新优联公司至今欠付垃圾代运费1,920元。2020年,双方签订了《兰州新区综保区公寓楼物业服务协议》,约定新区综保区物业管理公司为新优联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了服务期限、面积、单价。合同签订后,新区综保区物业公司依约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但新优联公司至今欠付该物业管理费16,707元。综上,望判如所请。 新优联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1日,新区综保区物业公司与新优联公司签订了《兰州新区综保区厂区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新区综保区物业公司为新优联公司使用的位于兰州新区综合保税区的7#仓库提供物业服务,服务面积为13143.11平方米;物业管理期限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物业服务费为431,094.01元,按季度支付,协议签订后10日内,新优联公司支付第一季度物业费31,543.47元,此后,在每季度末10个工作日内预付下季度物业费;新优联公司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新区综保区物业公司有权停止服务,并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合同总价的5‰交纳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2021年1月1日,双方就上述7#仓库签订了《生活垃圾代运服务协议》,约定服务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具体金额为960元/年。2021年12月29日,双方签订新的协议,将生活垃圾代运服务期限延长至2022年1月1日,同时合同约定新优联公司未按期支付费用时,应按延迟付款金额的1%/日向新区综保区物业公司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欠付款项。 2020年4月1日,新区综保区物业公司与新优联公司签订了《兰州新区综保区公寓楼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由新区综保区物业公司为新优联公司租用的兰州新区综合保税区公寓楼1号、2号楼的9间房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期限分别为: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号楼××套),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3月24日(××号楼××套),2020年8月14日至2021年2月13日(××号楼××套)。同时协议约定:物业费按1.5元/㎡.月计算,垃圾代运费5元/户.月,亮花费20元/户.年;物业管理费实行先交费后服务,按年进行收费,协议签订后10日内,新优联公司应预付物业费16122元,支付垃圾代运费405元,亮花费180元,共计16707元;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除如数补交欠费外,还须承担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直至补齐欠款为止。 上述协议签订后,新区综保区物业公司依约向新优联公司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及垃圾代运服务。 另查明,新优联公司自2019年4月22日至2021年4月15日共计向新区综保区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264,865.05元,其中支付的案涉7号厂房物业费259,053.1元,公寓楼物业费5,811.95元,尚欠7号厂房物业费172,040.91元,欠公寓楼物业费10,895.05元,欠付7号厂房垃圾代运费1,920元。 再查明,案涉厂房的水电费由新区综保区物业公司收取,收费事项已报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备案。新优联公司至今欠付2021年3月31日前的水费22,782.08元、欠付2020年10月30日前的电费2,257.2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物业服务管理协议、垃圾代运服务协议、支付凭证、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新区综保区物业公司与新优联公司签订的《兰州新区综保区厂区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兰州新区综保区公寓楼物业服务协议》《生活垃圾代运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遵照履行。在新区综保区物业公司依约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义务及垃圾代运义务的情况下,新优联公司应依约向新区综保区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及垃圾代运费。经查,新优联公司共计欠付新区综保区物业公司厂房和公寓楼物业服务费182,935.96元,欠付垃圾代运费1,920元,合计欠付金额为184,855.96元。依照合同约定,新优联公司未依约按期履行给付义务时,应向新区综保区物业公司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但新区综保区物业公司诉请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在无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本院酌情调整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新优联公司最后一次付款次日,即2021年4月2日起计算至物业费、垃圾代运费付清之日止,计算至2023年5月11日为14,577.03元。 关于水、电费,从新区综保区物业公司提交的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看,水、电费由物业公司收取,故新优联公司应向新区综保区物业公司支付水电费。经查,新优联公司尚欠付水电费合计25,039.28元。因双方对该部分费用未约定逾期交纳违约责任,故新区综保区物业公司要求新优联公司承担该部分费用逾期交纳违约金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新区综保区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兰州新优联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兰州新区综合保税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垃圾代运费合计184,855.96元、截至2023年5月11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4,577.03元及2023年5月12日至物业费、垃圾代运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84,855.9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兰州新优联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兰州新区综合保税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水、电费25,039.2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855元,由兰州新优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027元,由兰州新区综合保税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