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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兰州新区综合保税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兰州新区综合保税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91民初437号 原告:***。 被告:兰州新区综合保税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兰州新区综合保税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兰州新区综合保税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兰州新区综合保税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以其已经与被告私下协商一致为由,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