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三中民(知)初字第12046号
原告北京畅通天元信息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清澄名苑北区27号楼3-5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鑫沃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三亦华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西田各庄镇雁密路99号601室-54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5年11月2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畅通天元信息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三亦华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畅通天元信息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三亦华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畅通天元信息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畅通天元信息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1元,减半收取601元,由北京畅通天元信息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