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昆仑重装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昆仑重装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4322民初933号

原告:***,男,1961年5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新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昆仑重装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昆仑重装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6.00元,减半收取计1,313.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阿勒停阿依努尔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