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谱港机床有限公司

江苏协易机床城有限公司与上海谱港机床有限公司、上海汇擎机床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5民初73346号 原告:江苏协易机床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男,1978年2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男,1978年7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女,1979年10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谱港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汇擎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XXX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东莞市清亦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竹园村元英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协易机床城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谱港机床有限公司、上海汇擎机床有限公司、第三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市清亦韵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后,因无法向被告***、第三人东莞市清亦韵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直接送达,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不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江苏协易机床城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谱港机床有限公司、上海汇擎机床有限公司、第三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市清亦韵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