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沪0105执212号
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东莞市清亦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8年2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上海谱港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汇擎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8年7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女,1979年10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3)长民二(商)初字第1650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租金人民币2,652,000元及利息。
执行中查明: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2013)长民二(商)初字第1650号民事调解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已以(2017)粤1971执10223号受理申请执行人执行申请,现申请人再次申请执行系重复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