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57251号
本院于2019年9月2日对原告上海谱港机床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沪0115民初57251号民事判决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普港机床有限公司”补正为“上海谱港机床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