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光友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申13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9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200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法定代理人:**(系**之母),女,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光友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黄土镇***八组。 法人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成都光友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15292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受雇于***从事案涉厂房的拆除工作,双方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受害,***作为雇主应对**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可以向雇主***主张承担赔偿责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责任的第三人追偿。***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死者**受害当天有饮酒行为以及***与***或者成都光友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之间系违法发包关系。 综上,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