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济南世茂长青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鲁0113民初5951号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负责人:丁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女,198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 被告:济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范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济南分公司)与被告济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置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济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置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济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置业向某济南分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962900元及利息18482.33元(自2024年12月31日开始起算,暂计算至2025年5月9日,以962900元为基数,按LPR自2025年5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某置业承担。事实与理由:某济南分公司与某置业于2020年12月签订《有线数字电视安装协议书》(GDJ202012118),某置业将其所开发某A-2项目的有线电视综合业务配套建设费工程施工交某济南分公司完成,协议总价款1608200元,协议约定某置业于协议签订后15日内预付合同约定款项的70%,金额为1125740元,施工完成验收后支付合同约定款项的30%,金额为482460元。某济南分公司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9%。工程地点长清区域境内。协议签订后,某济南分公司按协议约定时间完成广电业务工程的施工和验收工作,2023年1月交付某置业使用2年有余,某置业已向某济南分公司支付645300元,但剩余款项962900元经某济南分公司多次催要,某置业均未履行还款义务。某置业应当对某济南分公司的欠款承担还款责任,为此某济南分公司特诉至法院。 某置业未到庭,亦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某置业(甲方)与某济南分公司(乙方)签订《山东某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有线电视安装协议书》,协约定:一、协议内容1、施工地点:济南市长清区。2、施工内容:某A-2项目广电业务的网络施工。3、按照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系统安装工程预算定额GY5212-2008标准,并经双方友好协商,该小区有线电视综合业务配套建设费为850元/户,共1892户。金额总计为:1608200元(大写:壹佰陆拾万零捌仟贰佰元整)。该费用为国家广电配套建设费(含广电相关业务的所有配套设计及综合业务使用费),该费用由开发商缴纳,不退费,不再收取业主费用。(附件1:楼宇明细表)。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约定款项的70%,金额为:1125740元(大写:壹佰壹拾贰万伍仟柒佰肆拾元整)。施工完成验收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约定款项的30%,金额为:482460(大写:肆拾捌万贰仟肆佰陆拾元整)。乙方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9%。2023年10月10日某置业在客户确认单中盖章并由经办人签字认可,截止2023年10月10日工程欠款金额为962900元。 以上事实有某济南分公司提交的合同原件、客户确认单、发票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查后,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某置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案涉欠款形成于民法典实施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某济南分公司提交的合同能够中证实双方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某济南分公司按照约定完成某置业安排的施工后,某置业在客户确认单盖章,某置业应按约定支付某济南分公司欠款962900元。某置业未按约定支付欠款,损害了某济南分公司的合法权益,应由某置业支付某济南分公司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故应由某置业以欠款本金9629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3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某济南分公司支付逾期利息。 因某置业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本案无法调解,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济南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某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欠款本金962900元; 二、由济南某有限公司支付中国某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欠款本金9629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3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13614元,由济南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