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平阴县东阿镇小庙头村民委员会与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24民初236号 原告:平阴县民委员会,住所地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印,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阴谷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第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万京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钶悦,山东海***事务所律师。 原告平阴县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与被告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第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赔偿款405511.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21日下午4时许,本村会计在村里修路时,因线路妨碍施工,***便爬梯子解决下垂的线路,当爬到线杆顶端时,线杆突然歪斜,造成***受重伤,经平阴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12月2日,原告与死者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赔偿费用405511.5元。经公安机关核实,该线杆由被告使用,线杆歪斜的原因是下面的钢筋8根断开了6根。原告认为,归被告使用的线杆存在潜在危险,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因素,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诉求如前。 被告网络公司辩称,涉案线杆归联通公司所有,我单位仅是使用权人,联通公司应对线杆质量负责,如因线杆质量问题导致***死亡的结果,该责任应由联通公司承担。第二,线杆质量不是导致***最终死亡的原因,因为无论线杆质量如何,在其私自攀爬前是正常树立的,只要没有人攀爬是不会产生歪斜的。***应当对其过错承担全部责任:(1)如线路妨碍施工,则应联系联通公司或网络公司来处理,而不应私自攀爬,(2)案发时***已有63岁高龄,早已过退休年龄,其应当清楚自身状况,不允许进行如此危险的操作;根据图片显示,梯子也存在质量问题,不能充分认定***摔伤致死的结果的原因是线杆歪斜。根据我公司的管理制度,施工前要进行检查,符合安全条件后才进行施工。 第三人述称,经我公司落实,涉案光缆不是我公司所有,线杆也与我公司无关联,并非我公司产权,我方不存在侵权行为,伤情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是原告村的村民,出生于1958年5月2日,死亡时间为2019年11月22日。其近亲属有***(***之妻)及***(***之子)。 原告在诉讼中提交了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记载的主要内容有:“甲方村委会乙方:***、***2019年11月21日下午4时许,***之夫、***之父***,系平阴县民委员会委员,在村委担任会计职务,因村里修路,线路妨碍施工,解决线路时,线杆突然歪倒,致使***受伤,经120送至平阴县人民医院治疗,于2019年11月22日死亡,为尽快使死者安息,家属得到赔偿,甲方同意承担线杆所有人或使用人应赔偿的部分。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医疗费,停尸费、处理人员误工费等共计肆拾万零伍仟***拾壹元**(405511.5元)。二、本协议为一次性处理,上述款项于2019年12月2日一次性付清。三、本协议第一条履行完毕后,乙方应履行以下义务:1、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权利要求任何赔偿或变相要求甲方给予照顾。2、该次事故是因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使用的线杆年久失修导致的,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全部;赔偿额后甲方有权向侵害第三方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追偿,如追偿诉讼需要乙方积极协助并提供相关证件及办理相关手续,所需诉讼费、代理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追偿回来的款项归甲方所有,如赔偿款汇至乙方账户,乙方应及时支付给甲方。四、甲乙双方单方不按协议一、二、三条履行,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拾万元。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甲方:村委会(印章)乙方:***(签字、手印)2019年12月2日”。原告陈述已将405511.50元支付给***亲属。原告陈述称该405511.50元的明细为:死亡赔偿金277049元、丧葬费3756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医疗费35000元,停尸费5000元,误工费900元,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的主体问题,原告陈述***系其村会计,被告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在本案中,原告陈述***受村委会指派而攀爬线杆,且村委会已因***死亡的赔偿问题与***的近亲属达成协议,且陈述支付了款项,故原告主体适格。 关于原告所陈述的线路有下垂妨碍施工,依据原告提交的照片二份及询问笔录,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为,原告所陈述的***攀爬线杆的起因应是因线路有下垂,其攀爬线杆是为了把该线路进行处理的事实具有高度的可能性,故本院予以认定。 关于本案中的过错问题,本院认为,该事故的发生是多种原因造成的。对于该线路存在的问题,原告及***应依法依规定进行处置而不应自行处置,在本案中,原告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实其进行处置符合相关规定,因此***的该行为是造成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在正常情况下,像原告所陈述的依靠爬梯子至线杆上部,线杆一般不会歪倒;***因线路而攀爬线杆,故线路下垂应是造成事故的起因,因此原告所陈述线路下垂及线杆质量等其他原因应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原告在诉讼中所陈述的因线杆存在潜在危险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因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在本案中,被告及第三人均否认该线杆为自已所有,而原告又未提交证据证实线杆的系本案被告及第三人所有,故原告依此要求被告赔偿本案不予支持。因该线路是被告所有,因此被告应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结合本案情况,本院确认该责任为10%较为适宜。 对于因***死亡的损失中,对于原告支付的死亡赔偿金277049元、丧葬费37562.5元,本案应予认定。对于医疗费35000元,被告提出异议,原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认定,对于原告主张的停尸费,原告提交了收据一份,被告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不能证实该费用的支出情况,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的误工费900元,因处理该事故应当造成误工损失,故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支付的因***死亡的死亡赔偿金277049元、丧葬费37562.5元、误工费900元,共计315511.5元,被告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平阴县民委员会31551.15元; 二、驳回原告平阴县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82元,减半收取3691元,由原告平阴县民委员会负担3291元,被告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董 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