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91民初3815号
原告: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舜泰广场**楼。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飞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南通苏通科技产业园纬14路**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飞立江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通苏通科技产业园江成路**江成研发园内**楼**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广电济南分公司)与被告飞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立股份公司)、飞立江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立信息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广电济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飞立股份公司、飞立信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广电济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飞立股份公司、飞立信息公司支付拖欠的广告款290960元;2.判令飞立股份公司、飞立信息公司支付自2020年3月11日起,以29096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飞立股份公司、飞立信息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8日,山东广电济南分公司与飞立股份公司签署了《山东有线数字电视广告授权经营协议书》。协议约定山东广电济南分公司将济南市部分行政区域内的数字电视广告资源经营权授予飞立股份公司,2014年度和2015年度广告资源经营权价款19125000元。2020年3月11日,山东广电济南分公司向法院起诉,向飞立股份公司索要剩余广告款。后山东广电济南分公司与飞立股份公司、飞立信息公司达成和解,并于2020年3月30日签署《和解协议》,山东广电济南分公司撤诉。但飞立股份公司、飞立信息公司仍未按照《和解协议》约定期限按时支付款项。为维护山东广电济南分公司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飞立股份公司、飞立信息公司辩称,山东广电济南分公司与飞立股份公司存在广告发布合同关系,飞立信息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承诺过在合同尾款给付义务,对起诉的欠款金额无异议,由于合同相对性,飞立股份公司愿意在协议的框架内承担支付义务,飞立信息公司是代为承担义务的一方,不是广告合同的相对方,不应承担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8月8日,山东广电济南分公司(甲方)与飞立股份公司(乙方)签订《山东有线数字电视广告授权经营协议书》一份,约定山东广电公司将济南市市中区、历下区……内的高清数字电视广告资源经营权授予飞立股份公司,乙方的经营期限为18个月,自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协议总价款19125000元;第六条约定乙方未按规定时间、金额支付协议价款,每迟延一日,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金额0.1%的违约金。
2015年12月30日,山东广电济南分公司(甲方)与飞立股份公司(乙方)双方签订《山东有线数字电视广告授权经营协议书》补充协议一份,载明:“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扣除乙方已支付部分,乙方于本补充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以承兑汇票或转账支付价款320万元,乙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须按照本补充协议总价款的千分之三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2017年5月31日,飞立股份公司向山东广电济南分公司出具《付款计划函》一份,列明了付款时间及金额。
2019年12月18日,飞立信息公司向山东广电济南分公司出具《付款承诺函》,载明:“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就我司剩余济南分公司未付款项合计430960元达成一致意见。我***自2020年1月起,每自然月底前支付合计35000元,2020年12月多增加支付剩余10960元,我***于2020年12月31日前全部支付完成”。
2020年3月30日,山东广电济南分公司(甲方)与飞立股份公司(乙方)、飞立信息公司(丙方)签订《和解协议》一份,载明:“一、经三方协商一致,对于甲方在济南高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乙方、丙方的案件,甲方同意撤诉。二、经三方对账确认,乙方及丙方共尚欠甲方广告款380960元,三方同意在甲方撤诉后,于2020年3月31日前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55000元欠款及4656.48元诉讼费(具体诉讼费以法院开具的收据或发票为准),共计59656.48元。剩余欠款325960元依照丙方于2019年12月18日出具的付款承诺函执行,即每自然月底前支付35000元2020年12月多支付10960元。如丙方逾期付款,乙方、丙方同意一次性付清剩余欠款,并对剩余欠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甲方起诉之日(2020年3月11日)起向甲方支付利息……”。
飞立股份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山东广电济南分公司支付55000元,于2020年5月29日向山东广电济南分公司支付35000元。
庭审中,飞立股份公司、飞立信息公司认可山东广电公司起诉的广告费金额29096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山东广电济南分公司与飞立股份公司、飞立信息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履行。《和解协议》约定:“如丙方逾期付款,乙方、丙方同意一次性付清剩余欠款,并对剩余欠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甲方起诉之日(2020年3月11日)起向甲方支付利息”,现飞立股份公司、飞立信息公司在2020年5月份之后未按照付款承诺函付款,出现逾期付款的情形,根据《和解协议》应当一次性付清剩余欠款及支付相应利息,飞立股份公司、飞立信息公司亦认可欠付广告款290960元及利息。故对山东广电济南分公司要求飞立股份公司、飞立信息公司支付广告款29096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山东广电济南分公司要求飞立股份公司、飞立信息公司支付利息(以29096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未超出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飞立股份有限公司、飞立江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广告款290960元;
二、被告飞立股份有限公司、飞立江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利息(以29096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64元,减半收取计2832元,保全申请费2120元,合计4952元,由被告飞立股份有限公司、飞立江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