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24民初732号
原告:济南建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主要负责人:***。
原告济南建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后,原告济南建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建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 鹏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