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24民初1159号
原告:济南建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主要负责人:***,董事长。
原告济南建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济南建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建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建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3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5328元,由济南建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 鹏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