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莱芜中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16民初7850号 原告: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转山西路1号济南奥体金融中心C座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739036456。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莱芜中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鲁中东大街10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公司)与被告莱芜中梁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中梁公司向原告广电公司支付工程款600875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60087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中梁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25日,广电公司与中梁公司签订《莱芜中梁首府有线电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GDJ202101107,以下简称“原合同”),中梁公司将其所开发楼盘莱芜中梁首府项目的有线电视住宅网络工程施工交广电公司完成,原合同总工程款120.175万元,原合同约定中梁公司于原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总工程款50%,待工程完工并取得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的全部款项,即60.0875万元。工期为进场施工后50天内完工,工程地点莱芜区域境内。原合同签订后,广电公司按原合同约定时间完成有线电视住宅网络工程的施工合验收工作,已交付被告使用近2年,被告已向原告支付60.0875万元,但剩余款项60.0875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欠款承担还款责任,为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中梁公司辩称,收到诉状。受疫情影响,市场每况日下,全国各地已经有多家房地产企业宣布破产,被告也在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原告所应支付款项,原告所诉的本金600875元数额属实,但还需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其利息主张是否合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1月25日,广电公司与中梁公司签订《莱芜莱芜中梁首府有线电视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中梁公司将“莱芜莱芜中梁首府有限电视安装工程”发包给广电公司施工。工程总价款1201750元(含税金及附加税费),约定合同签订后十日内,中梁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广电公司总工程款50%即600875元,待项目完工并取得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全部款项即600875元。原、被告双方对于该合同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中梁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支付了60.0875万元的工程款,剩余工程款600875元未支付,被告中梁公司陈述其欠付原告广电公司所诉的工程款600875元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持己见,不能达成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莱芜莱芜中梁首府有线电视工程施工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发包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价款600875元,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广电公司请求判令被告中梁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60087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告广电公司主张利息计算方式为: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60087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不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广电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零二条、五百零九条、七百八十八条、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莱芜中梁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支付工程款600875元及利息(以60087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904元,由被告莱芜中梁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