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泰电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莆田恒晟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闽0302民初4403号 原告:福建省华泰电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华林路338号福城楼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28507085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纵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纵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恒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城中大道7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MA34728F3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工业路193号宝龙城市广场西南侧小白楼2楼29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081616316P。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省华泰电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与被告莆田恒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莆田恒晟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福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莆田恒晟公司、恒大福州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莆田恒晟公司支付莆田恒大御***项目网络通信工程尾款263033.24元并支付违约金29941.49元(以253071.35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4日起,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定期贷款利率4.35%/365天的标准,暂计算至2022年8月8日,为969天,违约金为29225.58元;以9961.89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4日起,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定期贷款利率4.35%/365天的标准,暂计算至2022年8月8日,为603天,违约金为715.91元,以上违约金暂合计为29941.49元,直至莆田恒晟公司还清之日止)。二、判令莆田恒晟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10354元;以上暂合计:303328.73元。三、判令华泰公司对案涉工程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四、判令恒大福州公司对莆田恒晟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判令莆田恒晟公司、恒大福州公司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1日,莆田恒晟公司与华泰公司签订《莆田恒大御***项目网络通信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莆田恒晟公司将位于莆田市城厢区××路××路交汇处的莆田恒大御***项目网络通信工程发包给原告进行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345149.04元;合同签订后7日内华泰公司应向莆田恒晟公司缴纳合同总价的3%作为履约保证金,莆田恒晟公司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由莆田恒晟公司向原告签发工程移交证明文件之日起28天内无息退还给华泰公司。同时合同约定莆田恒晟公司应在华泰公司进场并发出通知后7日内向华泰公司支付工程总价20%作为预付款,在当期工程全部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莆田恒晟公司应向华泰公司支付至当期结算总价的97%,预留工程结算价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当期工程验收合格满1年后如无质量问题则无息退还给华泰公司。如莆田恒晟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延迟支付合同款项的,以延迟付款额为基数,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定期贷款利率/365天偿付延迟付款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华泰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向莆田恒晟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10354元,其后华泰公司入场施工,2019年11月完成工程施工后,莆田恒晟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就案涉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向莆田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备案,后莆田恒晟公司就案涉工程项目价款与华泰公司进行结算确认,结算价款为332063.05元。莆田恒晟公司仅于2019年1月29日向华泰公司支付了25255.74元,于2019年7月26日向华泰公司支付了43774.07元后,此后再未支付任何工程款。现案涉工程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已超过2年,合同约定的1年质量保证期已届满,莆田恒晟公司至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华泰公司支付剩余工程价款263033.24元,也未如约退还该工程履约保证金10354元,经华泰公司多次催促,莆田恒晟公司仍不支付上述款项,该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损害华泰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莆田恒晟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000万元,恒大福州公司对莆田恒晟公司持股100%,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恒大福州公司应对莆田恒晟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华泰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莆田恒晟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一、对华泰公司诉请款项263033.24元没有异议,但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莆田恒晟公司有权拒绝支付款项。案涉合同第九条第三项约定:当期工程全部竣工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移交并结算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当期结算总价的97%。案涉工程于2021年2月完成结算。第十二条第3款第2小点约定:“乙方在申报进度款时应提供等额税率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提供符合要求发票的,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华泰公司请款时应当提供等额税率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华泰公司所提供的证据显示,其提供的发票税率为9%,不符合合同约定,答辩人有权拒付。二、关于利息部分。因华泰公司未开具符合要求的发票,答辩人有权不支付相应款项。即便法院认定答辩人要支付工程款,关于利息也应该从华泰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开始计算利息,且按照LPR计算,而非华泰公司所主张的从2019年12月14日开始起算。质保金9961.89元按照合同约定是无息退还,无需支付利息。三、关于恒大福州公司的连带责任。(一)答辩人与恒大福州公司是独立财务,独立法人,恒大福州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审计报告》《莆田恒晟置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二者审计意见认为,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以及莆田恒晟置业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的反映了恒大福州公司、莆田恒晟置业有限公司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审计报告》一般分为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四种基本意见类型,而案涉《审计报告》出具的为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足以说明莆田恒晟公司与恒大福州公司之间的财务是独立的。若莆田恒晟公司与恒大福州公司之间存在财产混同等事实,审计意见应为后三种,而非无保留意见。(二)莆田恒晟公司已尽到财产独立的举证责任,若华泰公司仍认为存在财务混同等事实,应就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莆田恒晟公司认为,莆田恒晟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已经足以证明莆田恒晟公司与恒大福州公司之间的独立关系,已经尽到了举证义务,若华泰公司仍认为答辩人与恒大福州公司存在财务混同等事实,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应当就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若华泰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莆田恒晟公司与恒大福州公司存在财务混同等事实存在,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莆田恒晟公司认为莆田恒晟公司与恒大福州公司是独立财务,独立法人。综上,莆田恒晟公司认为华泰公司未就其诉请一、三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应依法驳回第一、三项诉讼请求,以维护莆田恒晟公司合法权益。 恒大福州公司未作答辩。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华泰公司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对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一、《莆田恒大御***项目网络通信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欲证明2017年12月1日,莆田恒晟公司与华泰公司签订《莆田恒大御***项目网络通信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莆田恒晟公司将位于莆田市城厢区××路××路交汇处的莆田恒大御***项目网络通信工程发包给华泰公司进行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345149.04元;合同约定华泰公司应向莆田恒晟公司交纳合同总价3%的履约保证金,莆田恒晟公司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由莆田恒晟公司向华泰公司签发工程移交证明文件之日起28天内无息退还给华泰公司;合同约定在当期工程全部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莆田恒晟公司应向华泰公司支付至当期结算总价的97%,预留工程结算价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当期工程验收合格满1年后如无质量问题则无息退还给华泰公司;合同约定莆田恒晟公司违反合同延迟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款项的,以延迟付款额为基数,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定期贷款利率/365向华泰公司偿付延迟付款的违约金。 二、《通信配套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华泰公司于2019年11月完成工程施工,莆田恒晟公司组织验收后,于2019年12月13日就案涉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向莆田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确认书》复印件各一份,欲证明莆田恒晟公司就案涉工程价款与华泰公司进行结算确认,最终确认结算价款为332063.05元。 四、工程款《福建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双方对工程进行结算确认后,华泰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莆田恒晟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为263033.24元。 五、《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书》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华泰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于2017年12月13日向莆田恒晟公司支付了履约保证金10354元;莆田恒晟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29日向华泰公司支付了25255.74元工程价款,于2019年7月26日向华泰公司支付了43774.07元工程价款。 六、《工程投入现场照片》复印件一份,欲证明所涉工程已投入使用。 七、莆田恒晟公司企业公示信息,欲证明恒大福州公司对莆田恒晟公司持股占比100%。 八、两份财务部有关增值税税率调整的通知、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欲证明因国家财务部等部门对增值税率的调整,华泰公司依据国家政策在开具发票时对税率进行调整;华泰公司依据税改政策将税率调整为10%和9%,该税率为足额税率,发票已提交给莆田恒晟公司,莆田恒晟公司已支付款项并对华泰公司所开发票的税率予以认可。 对华泰公司提供的证据,莆田恒晟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1-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对象无异议。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证明对象有异议。虽然华泰公司开具了263033.2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合同约定应当提供等额税率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华泰公司所提供的证据显示,其提供的发票税率为9%,不符合合同约定。证据5-6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对象无异议。证据7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对象无异议。莆田恒晟公司与恒大福州公司之间属于独立财产、独立法人,华泰公司无权据此请求恒大福州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审查认为,莆田恒晟公司对华泰公司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恒大福州公司亦未对华泰公司的证据提出异议,华泰公司提供的证据与原件核对一致,内容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莆田恒晟公司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莆田恒晟置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复印件各一份,欲证明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以及莆田恒晟置业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的反映了恒大福州公司、莆田恒晟置业有限公司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二者之间不存在财务混同关系,属于独立法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对莆田恒晟公司提供的证据,华泰公司质证认为,真实性由法庭核实,对证明对象有异议,从两份审计报告上看,缺乏了原始记账凭证,财务支付是否明晰不能确认,不足以证明两家公司的独立性;莆田恒晟公司的唯一股东是恒大福州公司、恒大福州公司并未实缴出资,恒大福州公司负有出资的义务,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的第10、11、13条,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莆田恒晟公司未能付清款项,恒大福州公司没有对其认缴的部分进行实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审查认为,莆田恒晟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对其证明内容,本院予以综合分析。 恒大福州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7年12月1日,华泰公司(乙方)与莆田恒晟公司(甲方)签订《莆田恒大御***项目网络通信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莆田恒晟公司将莆田恒大御***项目网络通信工程发包给华泰公司施工,施工范围包含首期为92#-169#别墅共61幢,S2#综合楼1幢;二期为15#-26#、38#-39#、50#-59#、68#-91#别墅共44幢,S1#***1幢;三期为7-10#高层共4幢、11#-13#别墅、27#-37#别墅、60#-67#别墅共20幢;四期1#-3#、5#、6#高层共5幢。工程按固定总价包干,合同总价为345149.04元。合同签订后7个日历天内,华泰公司应向莆田恒晟公司缴纳合同总价3%的履约保证金。本工程根据工程开发进度,分期支付工程款项,每期付款条件一致:1.甲方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进场,并在通知发出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当期工程包干总价的20%预付款;2.当期工程全部竣工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移交结算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当期结算总价的97%;3.预留工程结算价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当期工程验收合格满1年后如无质量问题则无息退还乙方;4.乙方在申报进度款时应提供等额合法有效发票。未提供符合要求发票的,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保修:1.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安装施工并自检合格后,以书面形式提前一天通知甲方及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前乙方备齐相关验收资料。2.工程按交楼批次验收合格后,由乙方负责移交至运营商负责后期维护运营工作。双方确认:本合同的价格(单价及总价)已含乙方因履行合同而应承担的全部税款(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印花税、所得税等其他各项税款及附加税金或费用);乙方在向甲方领取工程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出具经甲方确认的合法有效的11%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应由乙方开具或由税务部门代开)。如乙方未及时提交上述发票或提交的发票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不支付款项。《通用条款》25.14: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延迟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款项的,以延迟付款额为基数,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期定期贷款利率/365向乙方偿付延迟付款的违约金。26.3: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由发包人向承包人签发工程移交证明文件之日起28天内无息退还给承包人。合同附表1《莆田恒大御***项目网络通信工程报价汇总表》、附表2《莆田恒大御***项目网络通信工程报价明细表》、附表3《设备材料清单》均加盖“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预决算部”印章。合同签订后,华泰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向莆田恒晟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10354元。华泰公司完成案涉工程施工后,莆田恒晟公司向莆田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申请对莆田恒大御***项目网络通信工程进行验收,莆田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同意验收,并于2019年12月13日在《通信配套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备案意见处加***。案涉工程经双方结算后交付莆田恒晟公司使用。华泰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5255.74元,税率为10%;于2019年7月13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3774.07元,税率为9%;于2021年9月28日开具三***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金额合计为263033.24元,税率均为9%。莆田恒晟公司向华泰公司支付通信工程款69029.81元后未再付款,致引起诉讼。莆田恒晟公司向本院提交答辩状,称双方于2021年2月完成结算,其对华泰公司主张的工程款263033.24元无异议,但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 另查明,2018年4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根据该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应税销售行为,原适用11%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0%。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根据该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还查明,莆田恒晟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恒大福州公司为股东,持股比例为100%。华兴会计师事务所分别于2021年5月31日、2021年7月5日对莆田恒晟公司、恒大福州公司作出华兴审字[2021]21007670016号、华兴审字[2021]21007610010号审计报告,审计认为莆田恒晟公司、恒大福州公司的财务报表在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反映了莆田恒晟公司、恒大福州公司2020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及2020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本院认为,一、关于华泰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及违约金问题。华泰公司与莆田恒晟公司签订《莆田恒大御***项目网络通信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4月4日调整了增值税税率,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又发布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华泰公司按照当时国家政策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发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故莆田恒晟公司辩称华泰公司应按合同要求提供11%税率的发票,本院不予采纳。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当期工程全部竣工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移交、结算后,莆田恒晟公司支付至当期结算总价的97%;预留工程结算价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当期工程验收合格满1年后如无质量问题则无息退还华泰公司。”案涉工程于2019年12月13日经莆田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验收合格备案并经双方结算后,莆田恒晟公司开具与结算金额一致的增值税发票,合同约定包括质保金在内的付款条件均已成就,莆田恒晟公司应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案涉工程结算款为332063.05元,已付工程款69029.81元,莆田恒晟公司对尚欠的工程款263033.24元无异议,该款项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莆田恒晟公司应当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贷款利率/365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故违约金标准应为每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合同明确约定华泰公司领取工程款前应提供相应发票,华泰公司未能向本院举证莆田恒晟公司签收上述发票的时间,故违约金应调整为以263033.24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2年9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日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 二、莆田恒晟公司是否应向华泰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通用条款》26.3约定“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由发包人向承包人签发工程移交证明文件之日起28天内无息退还给承包人”,案涉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也已交付使用,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条件已成就,故莆田恒晟公司主张退还履约保证金10354元,本院予以支持。 三、关于恒大福州公司是否应对莆田恒晟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莆田恒晟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恒大福州公司作为该公司的独资股东,应举证证明其财产独立于莆田恒晟公司财产,否则应对莆田恒晟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恒大福州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莆田恒晟公司提供的莆田恒晟公司和恒大福州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仅能证明莆田恒晟公司、恒大福州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编制符合规范,无法证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是否相互独立,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莆田恒晟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股东恒大福州公司的财产,恒大福州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莆田恒晟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关于华泰公司主张对案涉工程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中,华泰公司所施工的网络通信工程无法从整体建筑中单独拆分进行折价、拍卖,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对华泰公司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莆田恒晟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华泰电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63033.24元及该款自2022年9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日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的违约金; 二、莆田恒晟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华泰电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10354元; 三、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福建省华泰电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49.9元,由福建省华泰电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77.42元,由莆田恒晟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负担5272.48元。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