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泰电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福建省华泰电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德市昌达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蕉民初字第670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2月16日出生,住宁德市蕉城区。
委托代理人:***、**,福建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华泰电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华林路338号福城楼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德市昌达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环城路27号三楼(小东门)。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兰细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华泰电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德市昌达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游祥旺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