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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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422民初1283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凤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崇左市宁明县城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清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新村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76858260XE。
法定代表人:***。
***诉福清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公开审理。***于2022年9月15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七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438元,由***负担(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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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蒙栖梧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