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敏嘉制造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惠宇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广州市敏嘉制造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621执保127号 申请人:山东惠宇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惠民县经济开发区新永莘路。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广州市敏嘉制造技术有限公司,住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大稳村稳发路35号,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山东惠宇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敏嘉制造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0万元。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广州市敏嘉制造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