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敏嘉制造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惠宇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621执保12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市敏嘉制造技术有限公司,住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大稳村稳发路35号,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惠宇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惠民县经济开发区新永莘路。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山东惠宇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敏嘉制造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做出(2019)鲁1621执保12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广州市敏嘉制造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万元。现申请人已将工行36×××78账户的余额存足了250万元,请求解除其他账户的冻结。 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广州市敏嘉制造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万元的冻结。(工行账户36×××78除外)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