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敏嘉制造技术有限公司与兴平市宇正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2020)粤0115执5902号终结本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115执59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敏嘉制造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大稳村稳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8231485R。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兴平市宇正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装配制造工业园区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81776989856D。
法定代表人:***。
关于广州市敏嘉制造技术有限公司与兴平市宇正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15民初85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支付货款191000元及逾期支付货款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付清之日止;以43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12月4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108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4月30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兴平市宇正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经权利人广州市敏嘉制造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兴平市宇正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证券等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前往兴平市宇正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址查封该公司名下机器设备一批,上述机器设备正在评估拍卖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兴平市宇正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消极履行的行为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兴平市宇正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措施无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15民初850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内容。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措施无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本执行主要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