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执657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华远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正久焊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成都华远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正久焊机有限公司民事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07民初98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成都华远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0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XXXX元。已执行到位金额XXX元。
在执行中,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执行情况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两次网络查控和传统查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限制被执行人***正久焊机有限公司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并将被执行人***正久焊机有限公司列入失信名单。
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98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 功
审判员 刘 翔
审判员 陈 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