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京73行初8516号
原告:成都华远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技园武兴四路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思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思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第三人: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开发区伯乐路28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华远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3599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追加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成都华远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成都华远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华远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成都华远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宋 晖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