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远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成都华远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宜宾亿豪钢结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521执2866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华远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宜宾亿豪钢结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XXX。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521民初13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成都华远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宾亿豪钢结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宜宾亿豪钢结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成都华远电器设备有限公司92140元及利息和承担本案诉讼费113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8月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信息、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 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