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928民初2067号 原告:***,男,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陕西省旬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708067852。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24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