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陕09民终4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案外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兴安中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7588××××。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人力资源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安康汉滨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金川村巴山西路1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MA70J1E70C。
法定代表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安康市美味故事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新城办陈家沟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2352261036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安康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康汉滨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登村镇银行”)、原审第三人安康市美味故事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味故事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22)陕0902民初4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电信安康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暂停执行(2022)陕0902执367号执行裁定,将误转入美味故事公司账户的175800.00元退还电信安康分公司;2.由富登村镇银行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第一,电信安康分公司与美味故事公司的承包合同关系已经到期,按照合同支付给美味故事公司的款项已经全部结清,电信安康分公司未拖欠任何费用,故电信安康分公司将175800.00元转入美味故事公司账户不是出于真实意思表示。第二,虽然175800.00元资金转入美味故事公司账户,但美味故事公司没有任何理由占有支配该项资金,且资金流向清晰明确,完全可以认定该款项属于电信安康分公司的资金,美味故事公司负有向电信安康分公司返还误划款项的义务,一审法院适用占有即所有的原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第三,175800.00元资金实际是电信安康分公司员工的就餐补贴,系特定款项,仅仅是通过合同相对方充值到电信安康分公司员工的卡内,不属于支付给合同相对方的费用。综上,请二审法院支持电信安康分公司的上诉请求。
富登村镇银行辩称,第一,判定案外人就案涉款项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须以判定案涉款项的归属为前提。电信安康分公司主张案涉款项属于错误汇款,需对其主张的误划行为提供充分必要的证据,即证实其与美味故事公司未发生其他交易及资金往来,且与美味故事公司、公司关联方及实际控制企业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对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审查内容和判断标准。根据相关规定和电信安康分公司的举证,电信安康分公司不是案涉资金的权利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于2018年底在“民事审判信箱”中答复:“虽然误划款项至被执行人账户缺乏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除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保证金账户质押等特殊情形外,仍应基于“占有即所有”原理,产生移转款项实体权益之效果,案外人对被执行人仅享有不当得利债权,该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其执行异议不能获得支持。”第二,电信安康分公司不享有美味故事公司被查封账户内175800.00元资金的所有权,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货币作为种类物,对货币所有权的判定应遵循占有即所有的原则。电信安康分公司已将资金转入美味故事公司的账户,无论基于何种法律关系和事实,美味故事公司自资金达到账户遂即享有所有权。而电信安康分公司对美味故事公司仅享有不当得利请求权,属于普通债权,不足以阻却法院强制执行,可以不当得利纠纷另行起诉,与富登村镇银行无关。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美味故事公司述称,美味故事公司与电信安康分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终止,案涉175800.00元转账确系电信安康分公司误转,认可电信安康分公司的上诉理由。
电信安康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暂停执行(2022)陕0902执367号执行裁定,将误转入美味故事公司账户的175800.00元退还电信安康分公司;2.由富登村镇银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富登村镇银行与***、***、美味故事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汉滨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4日作出(2021)陕0902民初5491号民事调解书,协议约定:“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360878.88元(截止2021年9月28日)及截止2021年12月14日之前合同约定的应付本息。履行期限:在2021年9月30日之前向原告偿还2万元,2021年10月25日之前向原告偿还7万元,在2021年11月25日付清2021年11月之前所欠本息(以实际结算为准);自2021年12月15日开始每月按照原借款合同约定清偿借款。二、被告***、安康市美味故事公司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未按第一项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75%支付自逾期之日起直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四、如被告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安康汉滨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偿还借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原告安康汉滨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请求。案件受理费6606元,减半收取3303元,由被告***负担。”而美味故事公司未按期履行调解协议,富登村镇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汉滨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8日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冻结了美味故事公司在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支行开立的账户为2707********内的资金,实际冻结160.49元。2022年7月29日,电信安康分公司向美味故事公司的该账户转款175800.00元,后以其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将175800.00元转入美味故事公司的账户,不应在执行案件中冻结扣划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汉滨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2022)陕0902执异109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其异议请求,电信安康分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另查明,电信安康分公司与美味故事公司签订了《职工食堂外包合同》,该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承包期为一年。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电信安康分公司对美味故事公司名下2707××××2016账户内175800.00元资金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出资人账户名称判断……”货币属于特殊动产,货币所有权遵循占有与所有一致性原则,即货币交付时所有权发生转移。本案中,电信安康分公司将175800.00元转入美味故事公司账户时即丧失对该款项的所有权,并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不能排除法院对美味故事公司名下2707××××2016账户内资金的执行。故,对电信安康分公司主张退还其转入该账户内175800.00元资金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九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816.00元,由电信安康分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电信安康分公司提交以下三组证据:第一组是关于调增职工食堂补贴的通知(中电信安康[2022]115号),拟证明电信安康分公司对员工的补贴标准进行调整,该类补贴款项的支付具有连续性。富登村镇银行质证认为,该文件能够证明电信安康分公司与美味故事公司存在合同关系,电信安康分公司支付到美味故事公司账户内的款项属于商业往来款,并非错误转账。美味故事公司质证认为,未参与文件制作过程,对该文件不清楚。第二组是电信安康分公司员工就餐补贴报账单、食堂补贴明细、购买蔬菜的发票等,拟证明电信安康分公司员工补贴支出及报账方式的连续性和一致性。富登村镇银行质证认为,该证据能够印证案涉转款是电信安康分公司与美味故事公司之间的合同往来款,不具有专属性。美味故事公司质证认为,不清楚证据内容。第三组是电信安康分公司2022年4月、5月、6月的食堂补助人员名单,拟证明案涉175800.00元款项是特定支付给单位员工的专项补贴款。富登村镇银行质证认为,无法确认真实性,货币资金是通用物不是特定物,该资金自到达美味故事公司的账户就归美味故事公司所有。美味故事公司质证认为,不清楚证据内容。本院审查认为,电信安康分公司提交的以上证据与转款凭证、报账单、员工补贴清单、《职工食堂外包合同》等相互印证,本院对证据内容予以采信。被上诉人富登村镇银行、原审第三人美味故事公司未提交证据。
二审法院依职权调取了美味故事公司账户名下2707********(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交易明细,显示自2020年3月13日至2021年2月25日期间,电信安康分公司每月向美味故事公司多次转款。2022年7月29日,电信安康分公司向美味故事公司账户转款175800.00元,截止2022年12月21日,该账户余额为176146.86元。
经二审审理查明,电信安康分公司与安康鲜月来餐饮有限公司签订《2021年职工食堂餐饮服务项目合同》,承包期限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电信安康分公司与安康鲜月来餐饮有限公司签订《2022年至2023年职工食堂餐饮服务项目合同》,承包期限自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电信安康分公司的上诉请求和富登村镇银行的答辩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电信安康分公司对其转入美味故事公司名下2707××××2016账户内的175800.00元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系电信安康分公司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电信安康分公司应当就其对案涉款项175800.00元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首先,电信安康分公司上诉主张其向美味故事公司被冻结的账户内转款175800.00元属于误付,提交《职工食堂外包合同》、报账单、员工补贴清单、银行转款回单等证据予以佐证。经查,在案证据能够印证电信安康分公司与美味故事公司之间的食堂承包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案涉175800.00元款项本应是电信安康分公司向安康鲜月来餐饮有限公司按照员工就餐人数支付的伙食补贴款。并且,案涉转款发生在美味故事公司的账户被法院冻结之后,美味故事公司认可该笔转款属于误付,电信安康分公司发现后亦及时向汉滨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结合以上事实,可以认定电信安康分公司向美味故事公司被冻结的账户内转款175800.00元属于误付。其次,电信安康分公司与美味故事公司之间不存在交付和接受175800.00元款项的意思表示,电信安康分公司的支付行为不产生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效果,该款项的实体权益仍属于电信安康分公司所有。再次,关于富登村镇银行提出的货币“占有即所有”原则,货币属于特殊种类物,具有流通性,在一般情况下适用“占有即所有”原则。但本案中,电信安康分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美味故事公司支付案涉款项,并非以作为“物”的货币实现交付。在支付行为发生前,执行法院已对美味故事公司名下2707××××2016账户进行了冻结,案涉款项尚在被冻结的账户内,未再次进入流通环节,具有很强的可识别性。故该账户内175800.00元未被美味故事公司占有、控制或支配,不具备适用“占有即所有”原则的基础条件。最后,电信安康分公司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停止对案涉175800.00元款项的执行,在已经查明该款项的实体权益属于电信安康分公司的情况下,本案直接判令不得执行案涉款项符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立法目的,也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因此,案涉175800.00元款项的实体权益未发生转移,电信安康分公司对其误付款项享有合法的民事权益,且该民事权益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关于电信安康分公司的其他主张并非案外人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范围,本案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电信安康分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仅支持合理合法部分。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本院予以改判。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九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22)陕0902民初4669号民事判决;
二、不得执行安康市美味故事餐饮有限公司2707××××2016账户内175800.00元;
三、驳回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816.00元,由被上诉人安康汉滨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816.00元,由被上诉人安康汉滨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