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902民初1827号
原告:安康市成鹏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巴山东路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677947183C。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经营场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兴安中路5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7588482241。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康市成鹏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康市成鹏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未预交,原告并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故本案应当按照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安康市成鹏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