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7101民初495号
原告:***,男,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812134058。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公民身份号码:37072XXXX0010145719。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2241。
负责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712。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0日因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 2 305元,减半收取1 15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汪 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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