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电信安康分公司传输维护中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7101民初495号   原告:***,男,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812134058。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公民身份号码:37072XXXX0010145719。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2241。 负责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712。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0日因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 2 305元,减半收取1 15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汪  芬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