黟县有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黄山中科新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黟县有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004民初598号
原告:黄山中科新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城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79398K。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黟县有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黟县碧阳镇五东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8256J。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山中科新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黟县有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审理该案中双方争议的事实较大,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同时延长本案举证期限15日,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计算。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