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023民初228号
原告:池州市禾禧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江南产业集中区鸣达产业园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MA2NFM4RX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黟县有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黟县碧阳镇五东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3087588256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池州市禾禧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黟县有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池州市禾禧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池州市禾禧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池州市禾禧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6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