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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今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仪陇县新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南部县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24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今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新月街1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仪陇县新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正街8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南部县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新华路35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四川今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2015)仪民初字第1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2015)仪民初字第1318号民事判决; 发回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