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1381民初3236号
原告四川今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充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阆中名城经营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阆中市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原告四川今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阆中名城经营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今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65元,由原告四川今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