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381执恢134号
申请人:四川今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新月街1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阆中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东风路6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申请人四川今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阆中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381民初3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四川阆中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经权利人四川今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申请人申请执行金额195,269.61元及利息、民事案件受理费,执行到位金额0元。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