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凯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台州市凯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03民初1416号
原告:***,男,1957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代理人:王正才,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凯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771922054B,住所地:台州市开发大道东段818号二号楼1楼120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国,系公司经理。
被告:***,男,1958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为与被告台州市凯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被告已经付款,并向本院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尤高云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章俏璐
代书记员 梁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