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06民初17792号
原告:湖北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潜江市。
被告:***,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潜江市。
被告:***,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潜江市。
原告湖北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湖北某某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于2023年12月26日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某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