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02民初4903号
原告:***,男,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
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浪荣营业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华新区大浪办事处大浪社区浪琴路1号101-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8524314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海阳中路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如城海阳中路与健康东路交叉路口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18630407X。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光明路3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13959246Q。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新市街营业所,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新市街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0MA71T3MT49。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浪荣营业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海阳中路支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新市街营业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