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621执异40号
异议人(案外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光明路3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13959246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职务: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涡阳县分公司市场部经理。
原案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城西镇***310号。
原案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7月1日出生,住合肥市包河区宣城路64号星辰花园1幢A**801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称:本院冻结***银行账户175819.38元不属于***的个人财产,系异议人支付错误而转入***的账户,要求法院解除***银行账户的冻结。案外人为支持其异议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案外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营业执照、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分公司亳州分公司成本费用支付申请报账单、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文件(亳移动市﹝2022﹞32号)、企业对账函、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授权店代理代办协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业务回单(付款)凭证,上述证据予以证明***银行账号175819.38元系异议人所转入。
本院查明,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以(2021)皖1621执358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涡阳支行营业部1827××××0457账户存款550224元,期限为12个月,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分多笔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行6215××××5050银行账户共转入175819.38元。
本院认为,货币作为一种特殊动产,同时作为不特定物,流通性系其基本属性,在银行执行了汇款人意图的情况下,即发生资金交付的效力,货币合法转入产生的民事权利由账户所有人享有,汇入被执行人账户的资金为被执行人责任财产,属于可供执行财产;基于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基本原则,即使错误汇款确属事实,对于汇款人而言,错误汇款的法律后果是对其汇入款项账户所有权人享有不当得利请求权,属于债权范畴,而非物权,该不当得利请求权并无优先于其他普通金钱债权的效力,不能排除强制执行;案外人虽然不能以被执行人账户中的资金系其误汇为由排除强制执行,但如果案外人确有证据证明其系错误汇款的,可依法另行向被执行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本案中(2021)皖1621执358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的系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涡阳支行营业部开设的银行账户(1827××××0457),银行存款应按照金融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本案中被冻结的存款存储在被执行人***账户内,故对案外人的异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武 磊
审判员 李 涛
审判员 王 群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