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621民初2315号
保全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光明路3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13959246Q。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数额的财产,保全金额为177000元。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1101402390162562××××)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为了避免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77000元或查封同等数额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405元,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