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622民初4664号
原告:***,男,198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冠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长山路281号相山庭院茗香园4幢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092485665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光明路3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13959246Q。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淮北市冠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闫 旭
书 记 员 李 瑞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