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

某某、淮北市冠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622民初4664号 原告:***,男,198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冠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长山路281号相山庭院茗香园4幢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092485665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光明路3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713959246Q。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淮北市冠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闫 旭 书 记 员 李 瑞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