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5执保1400号
申请人:深圳邦健生物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金沙社区金辉路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56539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百胜(深圳)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1号科技园厂房1栋富利臻大厦7楼7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1009299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深圳邦健生物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百胜(深圳)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仲裁保全一案中,依申请人申请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2018年8月10日,申请人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交《撤回仲裁申请书》,深圳仲裁委员会同意其申请并于2018年8月28日作出(2018)深仲撤字第943号《撤案决定书》,现被申请人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百胜(深圳)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高新园南区支行40×××92账户的存款21960438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